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宏科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