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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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7民初2200-3号******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工业街7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宏科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宏科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