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虹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虹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满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工业街7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虹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献县韩村镇侯陵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虹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虹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虹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8元,由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