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607民初2197号
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河北虹银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铁
书记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