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161号
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凯利国际B座18层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417730。
法定代表人:谢金帮,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上禾大道16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26913408Q。
法定代表人:韩海斌,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同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利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