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2758号
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
法定代表人:谢金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莹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