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159号
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凯利国际B座18层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417730。
法定代表人:谢金帮,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黄龙园区二油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672258651。
法定代表人:胡新社,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同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利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