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3521、15787号
原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与被告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杜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恒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珂、郑华俊,惠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徐双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惠众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的《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惠众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1日分别转账5万元,备注中均载明为“调试费”。庭审时,恒升公司称惠众公司支付100000元调试费不应包含在本案480000元安装费中。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恒升公司负责安装开封九福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工地的电梯共13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单价包死,合同价格包含电梯的安装、运输、搬运、调试、保管、检测检验、双方验收、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安装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免保期间的维护和保养,共480000元。”故惠众公司支付的该10万元应当包含在48万元。2018年7月14日,涉案13台电梯全部运送到达施工现场,根据《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第一款的约定,惠众公司应于当日向恒升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192000元;2018年8月21日,惠众公司向恒升公司支付200000元安装费。2018年9月15日,恒升公司完成5#楼、6#楼、10#楼共9台电梯(每台3.6万元)的安装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分批安装,分批付款,惠众公司需向恒升公司支付安装完毕的9台电梯款项的20%,即6.48万元,综上,惠众公司应向恒升公司共计支付25.68万元。但截止2018年8月21日,惠众公司共计支付本合同项下费用共计300000元,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构成违约。 恒升公司收到本合同项下300000元后,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保管、验收、移交等义务。根据《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第二款的约定,经当地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合格后,或非乙方原因导致已完工电梯未能通过和不能检验,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完工通知书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的安装余款(不包含质保金,即本合同总金额的6%)支付给乙方。惠众公司与开封九福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关于对电梯到场后45天安装完毕的工期约定,以及电梯安装的一般行业习惯,恒升公司应在电梯进场之后,尽快完成全部电梯的安装、调试工作,保证电梯及时交付使用。恒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要求惠众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电梯安装款,并以此拒绝履行安装义务,采取拆除主板等行为对承揽完成成果进行损坏,构成根本性违约。恒升公司辩称其根据《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第三款的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货到工地6个月仍不能完工的,甲方应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的安装余款支付给乙方,要求惠众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电梯安装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货到工地6个月不能完工系因惠众公司原因造成。惠众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安装费的违约行为,恒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要求惠众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电梯安装费,且以此拆除主板、不予安装,同样存在违约行为。关于惠众公司诉请恒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全部电梯的调试、验收、取得合格证、办理移交手续,由于电梯特种设备的特殊安装要求,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惠众公司已经支付了9台电梯的安装费用,恒升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配合惠众公司完成该九部电梯的调试、验收、取得合格证、办理移交手续。对剩余4台电梯,因惠众公司未支付该四台电梯安装费用15.6万元,庭审后查明1#楼、7#楼4台电梯系惠众公司自行安装,故该4台电梯的调试、验收、取得合格证、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不应再由恒升公司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惠众公司应向恒升公司支付安装费48万元,惠众公司实际支付30万元,扣除剩余4台电梯安装费15.6万元,剩余2.4万元惠众公司仍应向恒升公司支付。关于惠众公司要求恒升公司退还多收取的9台电梯的运输费63000元,惠众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恒升公司重复收取其费用,且惠众支付的款项均在需向恒升公司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惠众公司诉请恒升赔偿主板损失126000元,恒升公司辩称,电梯主板的拆卸系规避安全风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本院认为恒升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限制电梯使用,强行拆除主板会导致扩大损失,故对该部分费用,恒升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惠众公司请求人工费28050元,已包含在电梯安装费中,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惠众公司诉求违约金288960元,因其尚未实际发生,惠众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向恒升公司另行主张。关于恒升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恒升公司应向惠众公司赔偿主板损失126000元,冲抵惠众公司应向恒升公司支付的2.4万元安装费,恒升公司应向惠众公司赔偿损失10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惠众公司与开封九福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惠众公司安装涉案13台电梯,合同另约定安装工期为电梯全部到达现场之日起45个日内完工。2018年6月22日,惠众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恒升公司负责安装开封九福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工地的电梯共13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单价包死,合同价格包含电梯的安装、运输、搬运、调试、保管、检测检验、双方验收、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安装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免保期间的维护和保养,共480000元。分别为5#楼,品牌及型号规格MCA-1050-CO60(6/6/6),数量1,每台安装费36000元;品牌及型号规格MCA-1050-CO60(5/5/5),数量1,每台安装费36000元;6#楼,品牌及型号规格MCA-1050-CO60(10/10/10),数量2,每台安装费36000元;品牌及型号规格MCA-1050-CO60(9/9/9),数量1,每台安装费36000元;10#楼,品牌及型号规格MCA-1050-CO60(8/8/8),数量4,每台安装费36000元,;1#楼、7#楼,品牌及型号规格LCA-1350-CO60(3/3/3),数量2,每台安装费39000元;品牌及型号规格LCA-1600-CO60(3/3/3),数量2,每台安装费39000元。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乙方将电梯全部运送到达施工现场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将本合同总金额40%的开工款。在电梯门安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20%。2、经当地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合格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的安装余款(不包含质保金,即本合同总金额的6%)支付给乙方;若非乙方原因导致已完工电梯未能通过和不能检验,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完工通知书后,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本合同余款;同时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完成电梯设备及所有资料的移交工作。3、因甲方原因,造成货到工地6个月仍不能完工的,甲方应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的安装余款支付给乙方;4、甲方以电汇(电汇/支票)方式按上述付款条件向乙方付款(若甲方以汇款支付款项,汇款时请注明付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并将汇款底单传真给乙方的经办人)。5、电梯分批安装的,按上述付款方式分批付款。6、甲方实际支付金额以付款凭证为依据。7、质保(免保)期为18个月;质保金为本合同金额的6%。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乙方。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1、工程安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若无法修复损坏零部件,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5%/天违约金。如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2、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时,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天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释本合同,另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未能完成的工程,乙方应将安装物附件及所有材料完好交还甲方。3、乙方不能如期执行合同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的,须向甲方缴纳合同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于合同不能按时执行所产生的损失。4、甲方不能按合同履行的,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5、工程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返工,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2018年6月14日电梯到货11台,2018年7月13日电梯到货2台。2018年8月21日,惠众公司向恒升公司支付20万元安装费。惠众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1日,向恒升公司支付调试费5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2018年9月15日,恒升公司完成5#楼、6#楼、10#楼共9台电梯的安装工作,但并未调试、厂检、验收。2019年3月8日,恒升公司发出《开封九福来项目进度计划》载明:“以下为安装进度计划:1#、7#楼20天井道钢结构焊接,30天安装完毕。10天厂检验收。共计60天。5#,6#,10#楼10天调试,10天厂检,15天验收。共计35天。前提是电梯设备款,进场款尽快支付,甲方配合到位,如因款项问题,甲方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工期自动顺延。”2019年3月10日,恒升公司擅自拆除已安装完毕9台电梯中7台电梯的控制主板。2019年5月17日惠众公司与北京欣菱电梯部件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购买7台电梯控制主板,惠众公司提交2019年5月17日《收据》一份,证明其购买电梯控制系统支出126000元。 经查明1#楼、7#楼共4台电梯,为惠众公司自行安装。
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办理由其安装的9台电梯的调试、验收、合格手续和材料移交,并交付正常使用。 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2000元。 三、驳回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15633元,由原告负担9790元,被告负担5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华赠方
书 记 员  司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