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余世海、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民终1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叶茂林,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世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村碧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诸小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子、林武,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
负责人:徐亦飙,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镇,系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以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明岳
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
代理审判员    包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戴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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