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4民初864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立,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奥艳,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村碧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955606338。
法定代表人:诸小军。
原告***与被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计2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现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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