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温商终字第1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锡华。
委托代理人:闻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小军。
委托代理人:林武。
上诉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易景寿
审判员 叶希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金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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