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4执4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村碧云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60633。
法定代表人诸小军。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4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0044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名侨佳苑2幢102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在本院(2018)浙0304执520号案件处置中。另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日桥名下车牌号为浙C×××××天籁牌汽车,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截止2018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444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5807元、执行费4416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相隆审判员卢昆审判员江丕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      宣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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