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4584号
原告: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21日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2元,减半收取计9236元,由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蔺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