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与鲍某某、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执字第7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鲍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裴某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博昌街道清平路25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9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932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