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

济南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3733号
原告:济南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计578.5元,由原告济南美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