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0877.19元,执行费1270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并直接执行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财产,于2022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4月19日冻结银行账户1个、5月7日冻结银行账户1个,无余额。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22日向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口头回复并未审计,无法支付工程款,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提出履行到期债权异议申请书称双方尚未办理结算,暂无法履行,经审查该异议成立。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俊梅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