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42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949523。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424民初230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资款16172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34元,申请执行费261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办公,原址已更名为其他公司。后经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车辆户籍档案已查封,但该车系专项作业车,现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作处置,银行账户已全部冻结;后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查得其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认可,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成
审判员  禹万金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