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424民初589号
原告:**,宁夏吴忠市人,现住吴忠市。
被告:**,宁夏泾源县人,现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业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2.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差旅费2000元共计2.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放弃差旅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被告在银川市××街旧楼改造外墙保温乳胶漆粉刷工程,被告叫原告去工地上干活,原告便叫了十几名工人一起去。2020年10月1日开始干活,原告积极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确保工程按质保量完成。2020年11月10日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55万元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2021年2月8日,原告遇见被告再次催要,被告出具书面欠条:今欠到**给**在××街旧楼改造外墙保温乳胶漆粉刷工程款2.55万元,于2021年4月底付清。被告虽然出具书面欠条,但明显无付款诚意。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1张。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业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庭后向法庭提交欠条1份。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2.55万元的事实,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相应证明力,应予以认定;被告业通公司提交的欠条证实被告**承包其多个工程,被告业通公司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及承诺相互抵顶偿还的事实,该欠条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期间,被告**分包被告业通公司承包的银川市××街旧楼改造外墙保温乳胶漆粉刷工程,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从事外墙保温粉刷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后原告催要时,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其欠原告劳务费2.55万元,于2021年4月底付清。原告因索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分包工程雇佣原告从事劳务,由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提供劳务结束后,被告**应当负有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告**逾期至今未付,有失诚信应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原告与被告业通公司无合同关系,被告业通公司不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关于原告诉请利息,双方只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事实清楚,理由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及被告业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视为其放弃参加诉讼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5万元,并承担以2.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权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