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江西省***蓝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02执保676号 江西省***蓝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7770账户1921.15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5609账户×××32.52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