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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172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滨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7Y8K2XD。 负责人:***。 被告: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解放南路0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8162278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计1238.5元,诉讼保全费10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冬 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