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8执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解放南路0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8162278X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小兵,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
法定代表人:占细堂,职务:村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民委员会在资溪县马头山镇财税所有的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资溪县马头山镇昌坪村民委员会在资溪县马头山镇财税所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