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8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执行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解放南路0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816227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7日向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19×××09存款132464.23元及***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4、62×××25存款14025.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江西)
书记员曾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