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夏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1071号 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社区建业路8号天地豪庭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53H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481号15栋2-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11999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务工,住湖南省茶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故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