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1071号
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社区建业路8号天地豪庭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853H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481号15栋2-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11999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务工,住湖南省茶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故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饶市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