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5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西路西湖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横峰县二中改矿建(一期)项目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横峰县二中改矿建(一期)项目部劳动仲裁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横劳人仲字[2018]第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