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7987号之一
原告:抚州泰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红桥街16号A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AB9R4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政府财政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65××××。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泰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泰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以与被告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泰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泰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5元,减半收取5562.5元,由原告抚州泰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