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9511号
原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青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1475215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众合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15元,减半收取13007.5元,由原告***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