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7民初91号
原告:南丰县地***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轻纺城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309230402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4035505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丰县地***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丰县地***信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丰县地***信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丰县地***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763元,由原告南丰县地***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