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1996号之三
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温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2770271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40355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4652元,减半收取计2326元,财产保全费计1620元,合计3946元,由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