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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驰建筑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76号 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抚八线19公桩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FEM8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61FKG2E。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 2 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馨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