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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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76号
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抚八线19公桩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FEM82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61FKG2E。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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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原告崇仁县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馨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