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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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6民初83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三***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403550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战、***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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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8元,减半收取计15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馨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