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44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14046517A,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蒋敏。
被执行人:王华锋,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冯静华,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219919U,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
被执行人: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28484B,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华锋、冯静华、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3133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王华锋、冯静华、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执行款3134459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王华锋、常州市武进兰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依法轮侯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正在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对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湖塘镇常武北路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武字第××号)以及湖塘镇常武北路2号2-8(901)、2-8(1001)、2-8(1101)、2-8(1201)、2-8(1301)、2-8(1401)、2-8(1501)、2-8(1601)、2-8(1701)、2-8(1801)、2-8(190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武他项2012第1137、1138、1139、1140、1141、1142、1143、1144、1145、1146、1147号)享有抵押权,已向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1344595.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02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