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兰新大饭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监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兰新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玉柱,女,汉族,1952年5月2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冯静华,女,汉族,1976年1月2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王蕊芬,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张严,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常州天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兰新大饭店有限公司、江苏兰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卢玉柱、冯静华、王蕊芬、张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工行常州天宁支行申请,天宁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天执字第2548号,因工行常州天宁支行申请撤销执行,该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6月2日,天宁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0402执恢345号。因工行常州天宁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20年7月10日,天宁法院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苏0402执恢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天宁法院对部分案涉抵押不动产进行了处置,因案涉抵押物中常州市武进兰新大饭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2号和2-8号的不动产在常州市武进区,且该案涉抵押不动产系整体不动产中的部分,对该不动产进行整体处置较为妥当,故天宁法院向本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将该院(2020)苏0402执恢345号执行案件指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宁法院报请理由正当,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天宁法院(2020)苏0402执恢345号案件宜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孔裕华
审判员 范之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