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2执3748号
申请执行人:???全林,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武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1号仲裁调解书,依该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人款项8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