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尊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中路1号西3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尊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价款1257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