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辖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善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广,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善联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办公地址现为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因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