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3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九周,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和店乡大程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朵,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十字路乡三麻村委三麻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3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程九周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5元,退还上诉人程九周。
审判长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