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91404E。
法定代表人:王向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创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日照北路西、西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90608XB。
法定代表人:卜庆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永,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创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11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创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