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2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9140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8126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39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