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176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泰市楼德煤矿。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楼德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392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2853元、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承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