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7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上北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镇江南路6号海信慧园商务楼1006-1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山东时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7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时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货款96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5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岛宝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弭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