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土家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晶晶,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7E。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浩铭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富莲大厦二层FL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862198。
法定代表人:余昌歆,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袁开荣,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洪泽县。
原审第三人:陈燕娜,女,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第三人:陈学顺,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审第三人:李懿,男,汉族,1975年2月9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铭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铭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袁开荣、陈燕娜、陈学顺、李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代持关系。
被上诉人***未能提交其与上诉人***之间的代持协议。被上诉人***主张,其委托其妻子余xx(案外人)向案外人林xx付了100万元的浩铭公司95%股权转让款,可以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但案外人余xx并未明确,上述100万元是否受案外人余xx委托向案外人林x支付。另案外人余xx、案外人林x对此亦未明确表态。鉴于案外人余xx与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双方曾于2012年8月结婚、2013年离婚、2016年7月复婚、又于2019年5月再次离婚),以及原审第三人袁开荣的陈述意见(与被上诉人***、浩铭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燕娜、陈学顺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涉案基本事实存在认定不清的情况,应当追加案外人余x、余xx、林xx为第三人,或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以查明案件相关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9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立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