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3民初857号之一
原告:广州益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清平路55号918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宁,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丹,女,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广州百脑汇市场第1层编号为GZA1B27柜位。
法定代表人:林广东。
第三人:深圳市浩铭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北村富莲大厦二层FL2-203号。
法定代表人:余昌歆,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洁浩,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所。
原告广州益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浩铭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益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益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广州益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