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0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铭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三联社区工作站,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铭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三联社区工作站、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三联社区工作站、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26978.00元及利息为限。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三联社区工作站、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