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1266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沪0116民初126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腾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哲
审 判 员  潘 玅
人民陪审员  沈建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