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6190号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41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李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骏
书 记 员 张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