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196号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41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8-21-22号。
法定代表人:朱莲莲。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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