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97号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418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447号(电力电容器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