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邵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3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区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5010X1。
法定代表人肖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国际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23000015251。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邵海,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邵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号(2017)川1523民初579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邵海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邵海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和股票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等。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所在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海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587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本案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邵海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渡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