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23民初653号
原告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3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50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475991。
委托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01361。
被告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国际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23000015251。
法定代表人***,其余信息未核实。
被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汇宜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7元,依法减半收取5008.50元后,本院决定再减收4008.50元,由原告四川省翔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审判长吕双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乾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