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23民初3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静游镇辽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阳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4元,减半收取5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段惠芬
审判员韩姣
人民陪审员段友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