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23民初34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静游镇辽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阳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4元,减半收取5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段惠芬
审判员韩姣
人民陪审员段友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