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

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5民初433号
原告: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旧县镇旧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20号。
法定代表人:*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贾寨村。
法定代表人:*国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蓝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现住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